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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府坐月子有「法」可管,執行業務需經衛生局核備

2009年8月12日
到府坐月子將有「法」可管,產後婦女及其家人可更放心。(攝影╱王能佑)

到府坐月子將有「法」可管,產後婦女及其家人可更放心。(攝影╱王能佑)

生第二胎的陳太太,有感於第一胎由家人協助坐月子的忙亂與辛苦,這次透過友人介紹到府坐月子的媽媽,但由於雙方沒有建立信任感,家人無法放心將嬰兒交給她照顧,來服務的媽媽只能做些煮飯、打掃等簡單家事,讓陳太太在月子期間無法好好休息,身心俱疲….。

為有效管理提供到府坐月子的服務機構,維護產後婦女及嬰兒的健康,臺北市政府日前宣布,已於2008年2月13日公告實施「臺北市政府管理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作業要點」,將臺北市到府坐月子中心業者納入管理,主管單位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。

衛生局表示,該要點輔導坊間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,僅針對產婦的生活起居及協助嬰兒的一般照顧、家事整理等一般事務工作進行規範,且不得涉及醫療護理相關行為,包括不正當的塑身偏方。

衛生局說,該項要點內容定義的「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」,是指提供產後未滿2個月的產婦及出生未滿2個月的嬰兒,到府生活照顧服務的人力仲介機構、基金會、協會或其他派遣機構。

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,不得違反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,以產婦膳食的提供及衣物、住居所清潔等生活照顧;嬰兒之哺餵乳、更換尿布、洗澡、奶瓶消毒等生活照顧,以及月子餐或月子餐宅配服務等生活照顧事項為限;同時,月子餐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相關規定。

要點中並規定,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的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
  1. 「保母人員」須取得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保母訓練結訓證書,或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;
  2. 「家事管理人員」須參加政府或民間團體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家事管理訓練,並取得結訓證書者。

另外,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前,應先報請衛生局核備,並將服務人員名冊送交備查後,始得執行業務。

衛生局表示,每季均會上網搜尋未立案的坐月子中心與到府坐月子中心,每季抽查或行文輔導立案,若未立案業者不依法作為,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,處5千元至30萬元罰金,諮詢專線:2728-708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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